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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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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0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之書面程序,以展示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須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所分析之資料應包括來自監管與量測之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 資料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回饋。 二、產品要求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趨勢,包括採取預防措施之時機。 四、供應者。 資料分析結果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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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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