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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2條

製造業者應採取消除不符合事項原因之措施,以防止其再發生。矯正措施應與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相稱。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規定下列各項要求: 一、審查不符合事項(包括顧客申訴)。 二、判定不符合事項之原因。 三、評估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以確保不符合事項不再發生。 四、決定與實施所需之措施,包括更新文件。 五、記錄任何調查與所採取措施之結果。 六、審查所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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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