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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19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9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四 節 設備
中藥廠對於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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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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