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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29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9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六 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中藥廠對於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有其他不利條件者,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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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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