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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0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七 節 製程管制
中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定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 前項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名、含量及劑型。 二、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及重量或容量,與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如加冠代號者,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四、每批產品之產量。 五、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但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且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八、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九、完整之製造與管制說明書、取樣與檢驗程序、規格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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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31條中藥廠應訂定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質管制部門核定。實際管制作業與書面程序有偏差者,應…第32條中藥廠為確保每一批產品品質之均一及完整性,應針對各產品有關之製程管制作業,包括相關設備及設施…第33條中藥廠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所用之調製或儲藏容器,與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第34條中藥廠製造產品之原料使用量,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得低於其標示量。原料之秤量、細分或其他作業…第35條中藥廠應於書面作業程序中,對於產品訂定足以確認無有害微生物污染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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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