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39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9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八 節 包裝及標示管制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AI 白話解釋

「包裝及標示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36條中藥廠對於包裝材料與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應訂定書面管制作業程序。生…第37條中藥廠對於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標識;其儲存區域…第38條中藥廠於包裝及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 第38條看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