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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3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十二 節 申訴及退回產品之處理
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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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及退回產品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2條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處理作業程序,辦理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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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