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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94條

製造業者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對設計與開發在產品交運或實施之前完成確認,以確保最終產品能符合特定之應用或預期使用要求。 確認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製造業者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要求,實施醫療器材臨床評估及性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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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