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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99條

製造業者應規劃並在管制條件下進行生產與服務之提供。必要時,管制條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備妥描述產品特性之資訊。 二、備妥書面程序、書面要求、作業說明書及參考資料及所引用之量測流程。 三、使用適當之設備。 四、備妥與使用監管與量測裝置。 五、實施監管與量測。 六、實施放行、交貨及交貨後活動。 七、實施規定之標示與包裝作業。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每一批(件)醫療器材之紀錄,以提供本準則所規定追溯性範圍之紀錄,並鑑別生產數量與核准銷售數量。批次紀錄應予以查證與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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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