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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98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與實施檢驗或其他必要活動,以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採購要求之規定。 當製造業者或其顧客在供應者之場所實施查證時,應於採購資訊中規定查證之安排與產品放行之方法。 前項查證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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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