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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 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 二、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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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之委託檢驗」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委託者與受託者應訂立委託檢驗契約,列明其委託檢驗範圍之相關事項、作業計畫書及標準作業程序。第14條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第15條經核准之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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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