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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 第13條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委託者與受託者應訂立委託檢驗契約,列明其委託檢驗範圍之相關事項、作業計畫書及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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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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