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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5條

委託製造或檢驗藥物,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限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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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