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10條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
第二條
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
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藥品原產國上市證明。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
第九條
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