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10條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藥品原產國上市證明。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