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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未核准上市之試驗醫療器材,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準醫學中心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試驗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及圖樣等技術資料。 三、試驗醫療器材之安全性及功效性相關試驗資料。 四、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五、受試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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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