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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8條

注射筒類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瓦斯加工設備。 二、研磨加工設備。 三、刻度加工設備。 四、檢查筒管接頭設備。 五、玻璃鹼性度試驗設備。 六、裂紋檢查器。 七、熱衝擊試驗設備。 八、標準容量測定器。 九、氣密檢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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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