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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9條

醫療用電氣器械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車床。 二、鑽床。 三、千斤鼎。 四、磨床或砂輪機。 五、四分之一馬力以上之電動設備。 六、沖床。 七、試驗用配電盤。 八、檢電器。 九、電阻測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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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