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第33條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3條

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其設備應視產品實際需要設置之;對其用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予記錄、管制、校正及維護。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