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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2條

分裝、包裝及標示作業場所,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 二、防濕用包裝設備。 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 四、半自動或自動安瓿印字設備。 五、批號印製設備。 六、迴轉工作台或普通作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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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