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 第11條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11條

軍事機關為醫療衛生,或實驗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由國防部指定審核單 位核轉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