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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12條

瓶裝藥用酒精以供應代售商及第九條規定之對象為限。 申請配售散裝藥用酒精,每次應在六十公升以上,不滿六十公升者,應逕 向代售商洽購瓶裝藥用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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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