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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13條

代售商申購瓶裝藥用酒精,應填具申購單,載明申購數量 (以打為單位) ,每次不得超過五十打,每月以四次為限。但有特別原因經管制藥品管理 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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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