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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21條

購用藥用酒精數量較多者,管制藥品管理局認為有調查其用途之必要時, 得會同公賣局,或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公賣局分局派員調查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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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