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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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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6條
製藥廠商 (包括動物用藥品製造者) 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先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二) ,檢同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及其影印本各一張,送請 管制藥品管理局登記。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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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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