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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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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7條
製藥廠商經核准登記後,於每次申購散裝藥用酒精時,應填具申購單 (如 附件三) ,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核辦。其申購數量與登記申請書所載不符 時,應另檢同證明文件敘明原因,或重行辦理申請登記。 前項藥用酒精,應依登記申請書所載用途使用,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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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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