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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政府機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擅自興工建築者,其首長及事務主管人員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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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