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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首長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底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發生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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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