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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3條

直轄市工務局長、縣(市)建設局長或工務局長,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不力、疏導無方或不能協調配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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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