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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媒介物,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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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