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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審議,應設處置損失補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農政、建設、衛生主管機關代表或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開會,得邀請發生地飲食物品或動物產業界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之會議紀錄,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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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傳染病媒介物,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第4條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第5條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申請,應由傳染病媒介物之所有人填具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申請書,並…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天內就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情形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報…第7條審議小組應於案件受理或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第8條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審議小組之審定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第9條補償費之核發,依前條核定結果為之,並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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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