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第29條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除有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外,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於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前,建置完成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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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