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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前條用戶資料交換設備應具備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資料交換之方式與介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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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