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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適用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業務,包括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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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