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 第4條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係指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