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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依本條例
第四條
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輸入血液製劑原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輸入血液製劑原料報告書,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內血液製劑原料供應不足分析。 (二)擬輸入血液製劑原料總量。 (三)擬輸入血液製劑原料來源國名及該國許可輸出之證明。 (四)擬製造血液製劑種類及數量。 二、藥品專案進口申請書。 三、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 四、血液製劑原料檢驗規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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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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