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國外輸入之血液製劑原料,不得與國內捐血所得之原料混用。 國內血液製劑產品,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明顯標示原料來源,並區分國內、國外原料來源,為不同之包裝。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