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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於二個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其調查內容有增減變更時,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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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