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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調查時應按部頒各項調查表所載事項詳細記戴,不得遺漏。
AI 白話解釋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的其他條文

第3條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於二個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並繕具…第5條監獄應劃定部分監房收容新入監之受刑人,在調查期間,於不妨礙發見個性之範圍內,施以集中管理,注…第6條監獄對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依初步擬訂之作業處遇計畫,使其從事作業,以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第7條(刪除)第8條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第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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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