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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條

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應依據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判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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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