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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9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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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