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 第52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2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