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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6條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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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寄發書信」的其他條文

第54條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55條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第57條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第58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第59條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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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