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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 第59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9條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接見及寄發書信」的其他條文
第54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55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56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
第57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58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 第58條
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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