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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下列各款之一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設置目的、設置用途及應用情境。 二、設置場域範圍。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網路架構。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七、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八、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九、基地臺設置規劃(含基地臺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區域分布示意圖)。 十、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十一、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變更基地臺設置規劃,如基地臺之發射機頻率、頻寬及發射功率未超出頻率使用證明核准範圍者,得免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但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登錄資料異動。 設置者因故喪失設置場域範圍之部分使用權利時,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主管機關,並辦理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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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