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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五 章 附則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審驗合格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網路設置及使用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將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頻率使用證明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基地臺干擾其他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命停止使用仍未停止使用。 六、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查驗。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未經核准設置、增設或變更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規定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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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且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第38條設置者應依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第39條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案之受理、審查、審驗、管理及頻率干擾協調…第41條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第4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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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