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5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 › 第 三 節 頻率使用管理及查驗
設置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自行與該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 前項情形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以下優先順序處理: 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 二、飛航、船舶航行安全之任務。 三、災害防救之任務。 四、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 五、依無線電頻率核配先後。 設置者應提供主管機關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所需之測試設備、聯絡管道及相關協助,以處理頻率干擾協調相關事宜。 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如干擾其他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時,設置者應運用有效技術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基地臺運作至改善為止。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或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頻率使用管理及查驗」的其他條文

第36條主管機關得辦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有關事項之不定期查驗,設置者應予配合。
← 第34條看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