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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 第35條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
第十條
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 二、依
第十三條
或
第二十七條
規定不予受理者。 三、依
第十四條
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四、依
第十五條
規定撤銷或廢止參加競價權利或得標資格者。 五、依
第十六條
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六、依第三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繼續報價資格、競價資格或未得標者。 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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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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