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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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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