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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 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 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 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 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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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