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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五年。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二年。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二年。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三年。 五、行動電話業務:三年。 申請人取得架設許可後,應於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前條第二項第五 款之建設計畫建設其行動通信系統,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附具 理由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建設。申請 展期建設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系統架設 許可。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申請展期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期,不受前項 展期期間之限制。 未依規定請領系統架設許可者,不得設置行動通信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經營者建設前條第二項第五款系統建設計畫以外之後續網路,應檢附系統 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清單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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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